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由于“失控发票”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因而防范难度也更大。
一、失控发票是如何产生的
简单来说,失控发票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
2.纳税人非正常地大批量作废发票;
3.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4.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
5.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没抄报;
6.登记失控发票的税务局将发票代码/号码搞错了,录入了错误的失控发票信息(极少数)。
前4种情况,税务局如果联络不上纳税人,不能确认你手上的发票没问题,那为了避免重大损失,只能把本月开出没开出的发票都当成是失控发票。
其实除开税务局登记信息有误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有问题税务局又找不到人的,很可能是由于开票方提供发票给受票方,受票方认证之后,开票方又把发票作废或者冲红。
二、政策根据
1.失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由此可见,“失控发票”并非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要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是可以通过取得相关证明,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
2.走逃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走逃(失联)仅仅只是导致发票失控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应将“失控发票”与失控企业开具的发票相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