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4日发布《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

《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

1.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3.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4.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6.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

7.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