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完全出于主观原因或有意拖缴税款而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严肃国家税法和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则,可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处罚。 关于延期申报的处理,征管法有明确规定。
【案例】
某公司近期经营效益不佳,资金周转困难,2017年2月份在发放完员工工资后,当期货币资金不足1000元,而当期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共计为3万元,那么该公司可以延期申报纳税吗?
【案例分析】
一、可以延期申报纳税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当期计提数。”
根据相关规定,当企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延期申报纳税: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因此,案例中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属于征管法中规定的特殊困难,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延期申报纳税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法定申报缴税期限届满三天前提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购买货物劳务等非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支出预算;
4.上期资产负债表。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税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延期缴税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纳税人在延期内应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对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就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实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