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在销售业务中,销售退回是经常遇见的情况,那么究竟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A公司在2017年11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0 000元。B公司在2017年11月27日支付货款,2017年12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B公司退回,A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甲公司已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7年11月18日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在2017年11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2017年12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借:库存商品 3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本年度售出商品的退回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结束前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不产生差异,都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
(2)以前年度售出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业以前年度售出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该冲减退本年度的收入,而不论售出的商品是哪个年度售出的。